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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死刑适用解析

发布日期:2017-10-11 浏览量:

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必须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的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及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一、通常可以适用死刑的情形

 

(一)具有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二)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三)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四)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五)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通常不应适用死刑的情形

 

前提: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一)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三)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四)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五)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七)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八)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三、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是以甲基苯丙胺为主要毒品成分的混合型毒品,其甲基苯丙胺含量相对较低,危险性有所不同。为体现罚当其罪,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可以按甲基苯丙胺(冰毒)的2倍掌握,具体可以根据当地的毒品犯罪形势和涉案毒品含量等因数确定。

 

涉案毒品为氯胺酮(俗称“K粉”)的,结合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符合死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综合考虑氯胺酮的致瘾癖性、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等因素,其死刑数量标准一般可以按照海洛因的10倍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