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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语境下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实务完善

发布日期:2017-10-11 浏览量:

论文提要: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创设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是顺应时势和兼容原有制度的产物,既体现了创设该制度的时代紧迫性和发展必然性,又彰显了制度创设度的把握,它不是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而是司法与立法、行政三者之间联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由于该制度系新设,具体操作细则的缺乏,使法院在具体审判实务中障碍与困惑并存,因此,本文从实务的角度,通过对现阶段我国法律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特征、原因入手进行分析,从中探寻障碍与困惑存在的缘由,并结合审判实务,从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后的处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操作规则。(全文9998字)

 

关键词: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审查路径

 

全国人大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适用解释,对规范性文件进入诉讼审查作出全新规定,其主要要点是: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起诉时,有权提起请求人民法院一并进行审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是人民法院有权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有限审查,并做评价处理。但因实践不足,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释而未对审查的方式、内容和深度及审查后的司法规范操作等问题给出具体的规定,从而给审判实务带来制约和困惑,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对行政审判中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障碍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规范与完善谈些看法。

 

一、我国审查规范性文件诉讼制度的创设模式及特证

 

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规范性文件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时一并对其进行审查的制度。[1]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是附带审查,是一种司法监督。